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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退港属于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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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18569人看过
导读:海关退港只是海关检查当中对不合格的货物的一种退回措施,跟行政处罚是没有关系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
海关行政处罚退港属于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等,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当中是有明确规定,在海关检查当中,质量不符的货物是会遭受到退港的,关于海关行政处罚退港属于行政处罚吗的相关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退港货是指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港货物的处理相对来讲比较繁琐,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具体的退运方式。

第一种方式:一般贸易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则一般进口时可以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进来。

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第二种方式:快递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是通过买单或者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出口,退运时通常可以考虑快递进口的方式。这样手续简单,而且时间处理上较短,一般当天上午申报,下午即可放行到货。第三种方式:货入保税区加工复出口

由于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 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此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

1、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无需交纳保证金无须报进口关。

2、复杂问题简单化 节约时间、成本. 特别从香港码头提货到福田保税区(带办理手续时间) 只需三个小时国内厂家可以自带工人到区内维修,成本是在香港维修费用三分一。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关行政处罚退港属于行政处罚吗的相关问题,海关退港只是海关检查当中对不合格的货物的一种退回措施,跟行政处罚是没有关系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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