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刑事经典案例
在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中,刘振宇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参与其中。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李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为其辩护。
案件的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时分,双方人员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李X上诉称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对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因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应认定为主犯,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李X重新量刑。
多领域业务经验
除了在刑事案件方面有出色表现,刘振宇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也颇有建树。他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他同样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他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投入大量的精力,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社会职务参与
刘振宇律师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社会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认可,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机会,进一步提升了他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参与这些工作,他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
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刘振宇律师将继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开封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领域继续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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