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多年的法学学习为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丰富的执业经历又让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
核心执业领域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在刑事领域,他尤为专精,承办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的民事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刑事辩护业务涵盖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
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事务。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为行业的发展和公益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此外,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为监狱内的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也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咨询、合同审查、合规管理等。通过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代表性刑事案件成果
在众多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个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复杂的案情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李某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经过陈律师的辩护,陈某获得缓刑判决。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以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进而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一方面,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韦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未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罪名未如陈律师辩护意见那样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陈律师提出的各项情节,体现了其辩护的有效性。
陈俊全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及相关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优秀的成果,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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