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育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便投身法律行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根基。从校园到实务,他将所学知识不断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着对刑事法律领域的深入钻研和持续学习,他在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等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非法集资案辩护
在“非法集资百亿元,经过辩护,从轻处罚”这一典型案例中,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他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杨XX先后担任多个职务,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所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0亿余元。2021年3月31日,杨XX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开庭审理前,与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同案犯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但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外汇吸存案代理
“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一案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证据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行XX受雇于公司和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便认定为主犯,也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案胜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促使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中指出,本案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无法正确认识;从客观方面看,案发虽在公共场所,但夜晚行人少,相对僻静封闭,且是偶然一次性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修复化解,且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充分体现了陈晓伟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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