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其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等职务。
聚众斗殴二审案
在X聚众斗殴二审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起诉。案件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告知杨X后,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双方发生口头纠纷后肢体冲突,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审判决结果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李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李X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刘振宇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