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开端
郑勇毕业于四川大学,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于2009年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现任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自执业以来,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也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办案数量与专长
执业至今,郑勇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实务领域积淀深厚。他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办理过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各类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凭借对案件准确的判断、对证据透彻的分析,以及在法庭上有理有节的辩护,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成果
在众多的案件中,有不少典型案例彰显了郑勇的专业能力。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艰难过程,最终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郑勇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得以不被批捕。在吴某滥伐林木案里,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吴某不予批捕;后来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中,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被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崔某不予起诉。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机关采纳。
在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重要经验体现
郑勇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以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为例,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人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充分展示了郑勇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