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田洁是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x854,服务地区为开封,办公地址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022室。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盗窃、非法经营等类型案件,同时在民事类的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等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背景
原告牛X、刘XX与被告尚XX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由河南省开封市XXX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牛X、刘XX委托田洁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尚XX委托曹XX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请求依法分割牛XX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个人养老金未领取余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双方主张
原告称被告领取牛XX的社保账户余额及抚恤金、丧葬费并欲侵吞,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则辩称未领取上述款项,即便领取,牛XX社保账户余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二分之一财产权利,另二分之一属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还提出牛XX生前患病花费的医疗费是自己转借,应用遗产偿还,且自己对牛XX长期照顾,二原告未照顾牛XX,不应参与分配遗产或少分遗产。对于抚恤金,被告认为可参照遗产继承处理;丧葬费因自己独自办理牛XX后事,应归自己所有。
审理查明
法院查明,尚XX与牛XX系再婚夫妻,牛XX于X年X月X日去世。开封市X中心出具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显示了牛XX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返还额等信息。诉讼中,尚XX自认牛XX的社会保障卡由其保管。刘XX系牛XX母亲,牛X系牛XX与前妻所生独生女。牛XX生前多次住院,住院共计百余天。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牛XX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牛XX的部分应依法分割;案涉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范围,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分割,并对需要照顾的人员酌情多分。考虑到刘XX年纪较大、身体欠佳,尚XX对牛XX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定抚恤金按刘XX百分之五十、尚XX百分之三十、牛X百分之二十分割;牛XX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扣减尚XX的百分之五十后,按刘XX百分之三十五、尚XX百分之三十五、牛X百分之三十分割。关于丧葬费,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酌定二人均分。最终判决被告尚XX支付原告刘XX抚恤金、养老金共计人民币若干元,支付原告牛X抚恤金、养老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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