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目前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社会职务情况
刘振宇律师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社会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行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为推动当地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等。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公司对其调岗,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贾X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同意其辞职,解除时间应认定为XXXX年X月X日。关于欠薪,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XXX元,系按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贾X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而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贾X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某钢结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贾X所主张的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例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刘X与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刘X在年月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显示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的安排、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并支付学费后,以“因本人身体原因,需要休学”为由,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获准许。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某公司称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被录取前。
一审法院认为,年月日刘X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参与某公司的考勤,受某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可以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刘X诉请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年月日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此案例展示了刘振宇律师在合同事务案件中,如何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存续时间。
执业理念
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还是涉及合同事务的争议,他都能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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