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案件中,原告贾XX、王X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长安XX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5元。被告辩称,原告接房时签订《入伙手续书》已同意免除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应顺延交房时间。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218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陷入对原告不利的局面。此时,原告委托了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代理二审。
精准剖析证据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起案件,经验丰富。她仔细研究案件后,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精准分析。对于《入伙手续书》,何律师指出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事宜,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力反驳了被告主张。对于被告提出的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应顺延交房时间的观点,何律师认为法定节假日和中高考时间是可预见的,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已考虑;且被告仅提供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同时被告未履行告知原告停工情况的义务,其主张证据不足。
二审力挽狂澜
在二审庭审中,何小艳律师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强调合同的有效性和被告违约的事实,坚持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过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何律师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告成功获得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这起案件的逆转,彰显了何小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在不利局面下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