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张瑞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401202011217423,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银川。他就职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3楼。张瑞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至今处理案件超过300件。他秉持“以法为基,以诚为本”的执业理念,深耕民商事与行政法律服务,专注医疗、合同、家事等多元领域,用扎实法理与实战经验守护当事人权益。
担任重要职务
张瑞律师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他是银川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行政公署顾问团队成员以及内蒙阿拉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问团队成员。同时,他还是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司法调解员,并且是宁夏大远律所工伤团队成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广泛认可度。
处理修理合同纠纷
2024年6月24日,张瑞律师代理了王XX与某某服务中心、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XX驾驶车辆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定损后,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将车辆拉至该中心维修,但未按约定维修也未返还车辆。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牌号为宁X的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53504元。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车辆,但要求原告支付垫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拆检定损费及保管费等,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不合理,且保险公司已赔偿3万元,不同意赔偿该损失。第三人李XX述称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由原告使用。
张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针对车辆返还,他主张原告与被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无权占有车辆,原告有权要求返还;针对车辆损失,他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变卖或处分车辆,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主张的费用未反诉,本案不应一并处理。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修理合同权利义务、无权占有法律后果等规定充分阐述和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返还车辆于法有据,被告应返还。原告主张赔偿车辆损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垫付费用未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判令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车牌号为宁X号的车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王XX负担284.5元,被告某某服务中心负担284.5元。张瑞律师在本案中准确界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梳理争议焦点,依据法律规定帮助原告追回车辆,维护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2024年6月13日,张瑞律师代理了蓝X某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案。原告蓝X某公司与被告杜XX、雷XX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主张仲裁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空白”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辩称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瑞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调取二被告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力等关键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原告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工程中任施工员,原告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二被告劳动是原告投资工程组成部分,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蓝X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蓝X某公司负担。张瑞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核心要点,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追回拖欠报酬,同时合理抗辩双倍工资差额主张,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