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案件事实如一团乱麻。B某在电玩社参与游戏,有兑换和转卖游戏币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这一指控涉及复杂的法律定性和证据认定,仿佛一个死结。
实体之辩:瓦解核心指控
明月律师直击核心,针对开设赌场罪指控,引用“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指出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游戏币“拆借”,并非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否定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主动论证B某不构成赌博罪,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个人刑事责任风险。
证据之疑:动摇证据根基
明月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援引相关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举措成功影响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根基。
羁押必要性之论:否定逮捕前提
从人身危险性看,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能随传随到,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月律师阐述对无社会危险性嫌疑人不予羁押的意义,从必要性层面否定逮捕合法性。
最终,明月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获检察机关全面采纳,B某被不批准逮捕并最终获法定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此案件展现了明月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逻辑梳理和破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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