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生涯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下,培养出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对他的法律职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他秉持“诚信好礼,仗义执言”的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与身份
杨向东任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带领团队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纠纷。
案件处理经验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在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中,都能凭借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从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他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保障了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曾担任法律顾问经历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法律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伦理委员会委员职责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这体现了他在法律与伦理交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他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监督员角色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他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了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
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杨向东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在法律实践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其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客户的信任。
综上所述,杨向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领域的实践能力,在陕西西安的民商、公司金融、行政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处理侵权案件、行政纠纷,还是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调解等工作,他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