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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辩护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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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554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及有法律需求的个人。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案件。成功代理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欺诈案、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等,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独特职业轨迹

丁婷律师拥有独特的职业经历,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工作经历让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同时也拥有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合法运营保驾护航。

多领域执业能力

丁婷律师的执业领域十分广泛。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在企业破产业务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服务企业众多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企业完善合同条款,降低法律风险。目前,她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她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查、重大决策法律支持等服务,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手汽车欺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经专业机构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与汽车商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欺诈案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他们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针对汽车商提出的“已查询维修记录”“事故位置隐蔽”等抗辩理由,重点举证证明汽车商查询维修记录的时间在诉讼之后、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商作为专业机构未履行法定检测义务等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

欺诈案庭审辩论

庭审中,丁婷律师明确指出,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经营者,负有如实披露车辆使用、修理、事故等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在合同中作出“无事故”承诺后,交付的车辆却为事故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二手汽车交易行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业公司纠纷背景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婷律师的当事人)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环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环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环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纠纷代理思路

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他们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据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西环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环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西环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西环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西环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纠纷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环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西环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环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环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与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丁婷律师团队在案件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薛XX的追认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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