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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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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385人看过
导读: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生活当中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紧急避险的相关权利。如果因为紧急避险而给他人造成了一些损失的话,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紧急避险只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成立,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不适用哪些人群?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知识要点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1、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2)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3)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2、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3、避险意图

【特别提示】: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 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司法考试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目前正发生了一些比较危险的情况,采取的行为是为了躲避这些危险行为而必须的,还有就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针对一些特殊人员,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比如人民警察,医生护士等这些,都是在危险情况下始终奋斗在第一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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