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王铖律师,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持有执业证号1211xxxxxxx42669,自2021年起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王铖律师在辽阳市法律界有着重要地位,他身兼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等职务,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丰富的职业经历
王铖律师的职业道路丰富且多元。他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踏入职场。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并稳健经营了15年,这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和管理能力。2008年,他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王铖律师并不满足于现状,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17年,他积极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从职场到法律领域的转变,体现了他不断进取、追求卓越的精神。这种丰富的职业经历也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服务。他将商业经验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在法律实践中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深厚的实务积淀
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王铖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2021年执业之初,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此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时在这一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多年来的实务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种复杂案件时都能应对自如。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证明了他具备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他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用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擅长的服务领域
王铖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的服务。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如推动案件发回重审、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等。他在分析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找到案件的关键切入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能够熟练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等复杂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繁琐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他凭借专业素养和耐心,为当事人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在离婚案件方面,他理解当事人在情感和法律上的双重需求,以专业和温情为当事人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尽量减少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失。对于遗产纠纷案件,他会仔细审查遗嘱的合法性、财产的分配情况等,确保遗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合理分配。他在各个擅长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分析
王铖律师经办的“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案件极具代表性。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受理该案后,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能力。他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他注重对法律时效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最准确的法律建议。
王铖律师凭借丰富的职业经历、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多个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以及成功的典型案例,在辽阳市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始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