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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再审:为委托人减损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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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313人看过
导读:李XX诉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等支付工程款等,一审、二审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等不服申请再审,经省高院两次再审,鲁世超律师为委托人减损千余万元。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激烈的建工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而被告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等则认为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双方各执一词,气氛紧张。

案件纷争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向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然而,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且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

律师发力

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通过精彩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最终结局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鲁世超律师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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