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逾期交房纠纷屡见不鲜,本案更是错综复杂,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形成了一个看似难解的“死结”。
明确合同定性
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经验丰富。她接手此案后,首先对原、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进行定性。经分析,这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这就明确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质证关键证据
被告提供了《入伙手续书》,称原告已同意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何律师仔细分析,指出《入伙手续书》是原告与长安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事宜,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或承担问题,且原告当庭否认,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对于被告提出因天气和法定节假日等原因应顺延交房时间的观点,何律师指出法定节假日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知晓的,而被告提供的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单位的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且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据此顺延交房时间。
确定违约赔偿
何律师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为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被告共逾期360天交房。以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338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得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19218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长安XX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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