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廖XX、王XX、刘XX、冷XX、杨X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被告人杨X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时,樊梦怡律师提出杨X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但法院仅采纳了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未认定杨X为从犯。
二审准备
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800件,经验丰富。面对一审不利判决,她没有气馁。她重新梳理案件细节,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二审做充分准备。她坚信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独特辩护
二审中,樊梦怡律师再次强调,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是冷XX主动提出购买毒品,再与杨X商量,且毒资是两人一人一半。这表明杨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主导者,其行为更多是被动参与,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她进一步阐述了杨X归案后良好的认罪态度,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杨X从轻处罚。
逆转判决
经过樊梦怡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她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对杨X的量刑作出调整,减轻了刑罚,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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