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州地区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周XX等人不服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坚称案涉塑料厂为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应归多人共同所有,被上诉人周XX等人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此时,何梦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参与到这场案件的代理中。
精准梳理关键事实
何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深入研究案情。她仔细核查案涉塑料厂的产权登记信息,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同共有的主张。同时,收集整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塑料厂的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多维度有力抗辩
在代理过程中,何律师从多个维度展开抗辩。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她指出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后二十多年内均未对案涉塑料厂的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还明确指出部分上诉人并非合法继承人,不具备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强调其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归属案涉塑料厂,各方又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成立或属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院采纳了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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