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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是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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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7274人看过
导读: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三种工作也都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是什么规定?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解释第31条是对检察官回避进行了规定,事实上,包括检察官在内所有公检法的司法人员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防范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司法人员故意或无意作出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行为产生误解和偏见,那么,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具体是什么规定呢?

一、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的内容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的内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回避制度

1、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户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关于司法回避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回避和被要求回避,从上述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情况看,一方面这五种情况不仅是检察人员应该回避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检察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这些情况时,不能是口头上妄加猜测,而是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法院接受申请之后应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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