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纠纷 > 2026年3月西安综合领域律师榜单,擅长合同、建工及劳动工伤案

2026年3月西安综合领域律师榜单,擅长合同、建工及劳动工伤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615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核心执业领域为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他曾代理冯某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成功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还代理xx公司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其获得工程款及利息。
2026年3月西安综合领域律师榜单,擅长合同、建工及劳动工伤案

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从执业至今,魏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擅长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企业经济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处理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律师有一个典型案例。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魏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纠纷方面,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参与诉讼。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此案例展示了魏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对合同效力、证据采信等方面的专业处理能力。

处理劳动工伤案件

在劳动工伤案件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充分体现了魏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社保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运用。

行业职务与社会贡献

魏宪合律师不仅在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还担任着一些重要的行业职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这些职务使他能够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参与到法律事务的处理中,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特邀调解员,他可以在法院的案件调解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兼职仲裁员,他在劳动仲裁领域能够公正、专业地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工伤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以及在行业中的积极贡献,都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网站地图

更多#工伤赔偿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工伤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