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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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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4956人看过
导读: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很多人知道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从字面上看,其实很多人都无法准确区分。但其实,侵占罪与贪污罪也是让人分不清楚的,那到底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两罪的区别是:

(一)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二)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准确的区分开这两个相似的犯罪。虽然很多罪名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只不过这些不一样的地方可能不易被人发现,因此才导致很多人无法准确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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