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所在的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近二十年来,他一直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典型案件辩护
在众多典型案件中,郑勇律师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如博某抢劫杀人案,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艰难过程,最终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最终未被批捕。
吴某滥伐林木案里,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不予批捕,此建议被采纳,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不予起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未被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未被起诉。何某窝藏包庇案,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束某缓刑。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滥伐林木案详情
在滥伐林木不起诉这一案例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郑勇律师作为辩护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当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
然而,公安机关后来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再次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吴X等人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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