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李玲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3年开始在法律领域耕耘,现任职于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1xxxxxxxxx9519,服务地区主要为泰州,联系地址位于江苏泰州市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兴业国际26楼。她秉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恪尽职守,臻于至善”为执业准则。
社会职务与媒体形象
李玲律师不仅在律师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服务与宣传工作。她是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同时,她还是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领域有着专业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此外,她还是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通过媒体平台为群众解读法律热点问题,如彩礼返还、消费维权等,让法律知识走进大众生活。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李玲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她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她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在合同与债权领域,既能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在刑事辩护领域,坚持精准辩护,助力多起案件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典型案例: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件编号为(2023)浙XXX民初XXX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原告廖XX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我方当事人钱XX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李玲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流程复杂,2023年7月25日立案(简易程序),7月27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8月24日首次开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12月28日二次开庭,2024年1月19日判决。
李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否定基础合同效力,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指出XX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机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第二层,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款项流向凭证、《代持股份协议》等证据,证明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协议印证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第三层,反驳债权主张,通过数据举证,证明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李玲律师团队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款项流向凭证与代持协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重点强调“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钱XX无过错无获益”,反驳原告混淆法律关系的行为。同时,与司法机关高效沟通,降低保全对钱XX的影响,避免案件拖延。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玲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蔡XX受贿上诉案
在蔡XX受贿上诉案中,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蔡XX不服提出上诉,李玲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3)苏12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李玲律师在该案中通过专业的辩护,成功推动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机会。
公益普法与专业荣誉
李玲律师积极践行公益普法,走进社区、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讲座,通过《生活有法》栏目等渠道解读法律热点问题,让法律贴近群众生活。她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律所的认可,获得了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无论是在诉讼代理还是普法服务方面,李玲律师都始终以专业为基、以责任为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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