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过不下去打算离婚,签离婚协议是常见的事儿。很多人觉得按照常规条款写就行,但有些夫妻会根据自身情况在离婚协议里做另行约定。比如一方为了快速离婚,答应给另一方更多财产补偿;或者考虑到孩子成长,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做特别安排。这些另行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这可关系到离婚后双方的权益,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离婚协议另行约定有效的条件
离婚协议里的另行约定要有效,得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双方得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要是一方被威胁签了不利于自己的约定,那这约定很可能无效。比如,一方以公布对方隐私为要挟,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上让步,这种约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像约定逃避债务,把财产都给一方,让债权人的权益受损,这样的约定肯定不行。另外,约定还得是明确的,不能模棱两可。比如约定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但没写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这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常见另行约定的效力分析
1.财产分割方面。有些夫妻会约定某些特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对房屋的居住权做特别安排。只要符合前面说的有效条件,这些约定通常是有效的。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所有,即便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也有权依据协议获得车辆所有权。
2.子女抚养方面。关于抚养费的另行约定,如果是合理的,也会被认可。比如双方约定一方除了支付正常抚养费外,还额外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但如果约定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3.债务承担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一方偿还后可以按照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三、另行约定的变更与撤销
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想变更或撤销另行约定,得按照法律规定来。一般来说,如果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变更或撤销,重新签订协议就行。但如果一方单方面想变更或撤销,就得有法定理由,比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比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财产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过高估计了某些财产的价值,之后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相关约定。不过,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另行约定的举证要点
要是因为另行约定产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举证很关键。双方都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主张约定是受胁迫签订的,就得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像录音、短信等。如果是主张约定有效,要证明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合法。在财产分割的约定中,要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离婚协议做另行约定后,后续可能还会有不少问题。比如一方不履行约定怎么办,另行约定和法律新规定冲突了该如何处理,遇到第三方对约定提出异议又该怎么应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双方的生活。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专业律师,他们的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律师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让你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问题时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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