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可现实中有些人在婚姻里却遭遇了被遗弃的痛苦。在起诉离婚的案件里,遗弃家庭成员是判定感情破裂以及主张赔偿的重要事由。但很多人就犯难了,不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样的行为才算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说说这方面的判断方法。
一、遗弃行为的主体关系判断
构成遗弃家庭成员,要求双方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像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比如老张和老李是夫妻,老张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老李就有义务照顾老张。如果老李不管不顾,就有可能构成遗弃。这种法定扶养关系是判断遗弃的基础,只有在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之间,才会涉及遗弃的问题。
二、遗弃行为的客观表现认定
遗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遗弃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这可能有多种形式,比如不提供物质帮助,孩子上学需要交学费,父母就是不给钱,让孩子失学;或者不给予生活照料,一方生病卧床,另一方既不照顾起居,也不带去看病。还有可能是将被扶养人赶出家门,使其居无定所。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遗弃行为客观表现,关键在于看是否有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实际行动。
三、遗弃行为的情节严重性考量
并不是所有拒绝扶养的行为都构成法律上的遗弃。还得看情节是否严重,一般要考虑遗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如果只是偶尔一次没有照顾到,不能认定为遗弃。但要是长期不扶养,导致被遗弃人生活陷入困境,身体落下病根,或者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就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老人被子女赶出家门后,在外流浪风餐露宿,身体越来越差,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很可能构成遗弃。
四、被遗弃人的受助能力影响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还要看被遗弃人是否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被遗弃人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能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就算扶养人没有扶养,也不一定构成遗弃。但要是被遗弃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就更可能构成遗弃。例如,年幼的孩子没有自理能力,父母不管不问,那这种行为构成遗弃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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