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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信诈骗团伙案,律师多维度辩护助被告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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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841人看过
导读:20xx年4-6月,谭X等六人加入孙某设立的窝点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冒充S国检察官诈骗,拨打9000余次电话。检察院指控六人犯诈骗罪。谭X辩护人曹亮提出多方面辩护意见,法院部分采纳,各被告人获相应刑罚,均未上诉。

曹亮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包括谭X、秦X、刘X、杨X、宋X和柳X。

案件背景与指控

在20xx年4月至5月期间,秦X、刘X、杨X、宋X先后加入孙某在沈阳市xx区设立的窝点,组成电信诈骗罪团伙。谭X、秦X、刘X等人作为“一线人员”冒充S国检察官执法人员恐吓被害人,谭X等再充当“二线人员”骗取信任,诱使被害人登陆钓鱼网站暴露账户信息,其他成员汇转资金。20xx年5月至6月,谭X等六人又组成新的诈骗团伙,继续以同样方式作案。该团伙以“啊XX组”为分组代号向S国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累计达9000余次。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谭X等六人犯诈骗罪,并出示了相关材料。

律师辩护策略

被告人谭X的辩护人曹亮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认为被告人谭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系从犯。从案件细节来看,虽然谭X参与了诈骗过程,但他的行为更多是按照团伙的分工进行,并非主导整个犯罪活动。其次,曹亮律师指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在诈骗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完全实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谭X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秦X、刘X、杨X的立功表现,这也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X等六人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犯罪未遂,故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也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谭X的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曹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谭X进行辩护,其合理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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