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情与指控
20xx年4月至5月,秦X、刘X、杨X、宋X加入孙某在沈阳市xx区设立的窝点,组成电信诈骗团伙。谭X等“一线人员”冒充S国检察官执法人员恐吓被害人,再由谭X等“二线人员”冒充检察官上司骗取信任,诱使被害人登陆钓鱼网站暴露信息,其他成员操作汇转资金。20xx年5月至6月,谭X等六人又组成新的电信诈骗团伙,作案手法类似。该团伙以“啊XX组”为代号向S国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累计达9000余次。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谭X、秦X、刘X、杨X、宋X、柳X犯诈骗罪,并出示相关材料。
律师辩护策略
谭X的辩护人曹亮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指出被告人谭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系从犯。其认为谭X并非主导诈骗活动的核心人物,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有限。其次,强调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诈骗团伙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际获取被害人的钱财,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再者,提及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秦X、刘X、杨X,这一行为体现了其积极配合司法工作的态度。最后,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谭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悟态度。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谭X、秦X、刘X、杨X、宋X、柳X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犯罪未遂,故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秦X、刘X、杨X、柳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X、秦X、刘X、杨X、宋X、柳X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谭X的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各被告人获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曹亮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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