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满足什么撤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条件如下:
一、主体适格
原告须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标的直接主张权利),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诉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如被遗漏、不知情等,排除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未参与的情形)。
二、客体范围
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含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三、实体要件
有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1.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2.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如强迫调解)、内容违法,或直接损害第三人权益。
四、程序时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五、管辖要求
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需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但原告可申请中止执行。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该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范围如下:
核心规则: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当事人原则上列为被告,但存在例外情形。
1.一般情形: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原告、被告,以及原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应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2.例外情形:原诉讼中未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明确,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法院应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无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纠正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生效裁判内容,原裁判当事人是该内容的直接参与方,需作为被告应诉;未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与原裁判结果无直接利害冲突,故列为第三人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以上规则清晰界定了被告范围,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从什么时间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起算规则如下:
1.时效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时效为六个月,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起算点
时效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
此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结合客观事实判断:例如,第三人实际获悉生效文书内容且知晓该内容损害其权益的时间,或根据其认知能力、信息获取渠道,应当知晓权益受损的合理时间。
3.例外情形
若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导致逾期,需举证证明该事由的存在,但实务中法院对例外情形的认定较为严格。
核心结论:第三人应在知道/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逾期将丧失胜诉权。建议第三人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程序。
(注: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细节判断,以上为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则。)
当我们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满足什么撤销条件时,其实还有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第三人提起该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久,一般来说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通常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若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撤销条件本身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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