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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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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4541人看过
导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来解决,所谓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一种体现,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那探望权如何判决?下面就详细介绍。

探望权如何判决?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在法治社会中解决任何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对子女更大的伤害,建议离婚父母最好能够和平协商如何行使抚养权,这样才能在保证自己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离婚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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