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8783人看过
导读: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私自拥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是违反法律的,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本篇文章讲的就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司法解释,本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知识,那么非法持有弹药会构成什么罪呢?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我国对于枪支弹药的管理是非常的严谨的,根据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杀伤力强大的武器,普通老百姓是不能持有的,警务人员也不能将所佩戴的枪外借,如果遗失也要尽快的上报,在网上贩卖私自加工制作的枪支弹药也是违法的行为,希望大家不要知法犯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私藏枪支,这样就能使得社会更和谐。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