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转让和收回权利是怎样的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权利有不同规定。
关于转让:根据《民法典》,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所有权,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所有权人要受原租赁合同约束,在租期内不能随意要求承租人搬出。不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关于收回:在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依约收回租赁物。若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未依约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等,出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二、出租人转让与收回权利是否受法律限制
出租人的转让与收回权利受法律限制。
在转让方面,若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经通知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收回方面,一般需按合同约定行使。若合同未到期,非因法定情形(如承租人擅自转租、未依约使用房屋等)提前收回,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若租赁期限届满或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出租人可依法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如何保障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民法典》保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一般为15日。若承租人在该期限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过,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探讨出租人转让和收回权利是怎样的时,除了基本的权利内容,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出租人转让租赁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合同通常继续约束新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而在收回权利方面,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造成重大损坏,出租人收回时该如何要求赔偿也是常见问题。若您对出租人转让和收回权利过程中的合同效力、赔偿事宜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建议为您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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