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该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需结合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确定,核心规则如下:
一、区分合同性质与履行可能性
1.可恢复原状的情形(一时性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若已履行部分可返还且不损害物的价值/效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例:买方支付全款但仅收到部分货物,解除后卖方应返还未交付货物对应的货款;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需返还剩余本金及合法利息。
2.不可恢复原状的情形(继续性合同,如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已履行的劳务、租赁物使用、服务等无法返还,需采取折价补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例:租户已使用租赁房屋3个月,解除后出租人无需返还已收租金(因租赁物使用价值已消耗),但可根据剩余租期调整或赔偿损失;劳务合同解除后,已提供的劳务按约定或实际价值折价支付报酬。
二、兼顾履行过错与损失赔偿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违约方需对已履行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卖方交付瑕疵货物致买方解除合同,买方不仅可请求返还货款,还可主张运输费、仓储费等实际损失。
结论:已履行部分的计算无统一标准,需结合合同类型(继续性/一时性)、履行结果(是否可返还)及过错责任综合判定,优先适用恢复原状,无法恢复时折价补偿,并可主张违约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对方又来算账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依情况可请求恢复原状、补救或赔偿损失。对方“算账”需结合以下步骤处理:
1.确认解除效力:先核实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如协商解除协议、解除通知送达记录或生效裁判),无合法解除则需先解决解除有效性争议。
2.梳理履行与结算依据:
若合同约定了解除后结算条款(如违约金、返还规则),优先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则结合履行情况:已履行部分是否需返还(如货款、货物)、是否存在损失赔偿(违约方需担责);
3.评估对方主张合法性:对方“算账”内容(如欠款、赔偿)需对应法律依据(如违约损失、不当得利),无依据可拒绝,有争议则:
先协商,保留沟通记录;
协商不成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处理,注意诉讼时效(一般3年)。
若对方主张超出合理范围或无证据支撑,可通过法律程序驳回其请求。建议留存所有履行凭证(合同、付款记录、沟通函件)以备举证。
三、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费怎么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费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需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房屋占用费属于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遭受的租金收益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二、计算标准
1.约定优先原则
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占用费标准(如“按日租金的1.5倍计算”),直接按约定执行;
2.无约定时的参照标准
无约定的,优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因占用损失等价于出租人丧失的租金收益);若合同租金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可主张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计算(需举证市场价格,如周边同类房源租金数据)。
三、计算期间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需以书面交接记录或实际腾退时间为准)。
四、特殊情形
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拖欠租金),出租人可同时主张占用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需符合违约金不过高原则,即不超过损失的30%)。
建议:先依据合同条款核算,若协商不成,可固定占用期间证据(如物业记录、沟通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当探讨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该如何计算时,除了已履行部分的计算方式,还会衍生出其他相关问题。比如已履行部分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归属于履行方还是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另外,若已履行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责任该如何界定和承担。这些都是与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密切相关的要点。如果你在合同解除后,对已履行部分的计算、利益分配或者质量责任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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