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数额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数额时,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首先,若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比如当地有关于建筑成本、人工费用等的标准文件,可依此核算。
其次,若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付款数额。
另外,若有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能证明双方就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文件,也可按其约定计算。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上述规则确定付款数额。
二、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是多长
建设工程未结算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若工程已交付,从交付日开始计算时效;若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可视为起算点;若工程未交付且价款也未结算,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期间,若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三、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数额(工程价款)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1.协议补充:当事人可就价款数额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2.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无法补充的,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如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或行业交易习惯确定;
3.参照行政部门计价标准:仍无法确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定额标准结算;
4.以实际工程量为基础:价款计算需结合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经签证或鉴定确认)。
若存在签证、洽商记录或双方认可的计价依据(如市场公允单价),可直接作为结算凭证。协商不成时,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按上述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确定价款的依据。
建议优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避免后续纠纷;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仲裁结合鉴定解决。
当面临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时,除了直接计算付款数额本身,还有其他相关的关键环节值得关注。比如在付款数额确定后,付款时间和方式若没有明确约定又该如何处理,这关乎工程款项能否顺利按时到账。而且,如果计算出的付款数额一方不认可产生争议,该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也是一大难题。建设工程涉及资金量大、环节众多,若在付款数额及相关方面有疑问,会给各方带来巨大困扰。若你在这些问题上还有疑惑,别着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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