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成立及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关于既遂判定标准,一般来说,失控说较为普遍。即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比如,行为人将财物窃离原存放地,使财物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就可能构成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如入户盗窃,进入户内窃取财物即既遂;扒窃,行为人将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窃取到手即既遂;对于一般盗窃,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如将财物带出商店、住宅等场所,通常认定为既遂。但具体案件还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如财物的性质、行为人的后续行为等,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及既遂。
二、盗窃罪成立及既遂要符合什么条件
盗窃罪成立及既遂的认定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实践标准,具体如下:
一、盗窃罪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需满足四要件:
1.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排除临时借用等无占有意图的行为);
3.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客观方面: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具体包括:
盗窃数额较大财物(通常1000-3000元以上,依地区经济水平调整);
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
入户盗窃(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可用于杀伤的器械盗窃);
扒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
注意:后四种情形无需达到数额标准,只要实施即成立犯罪。
二、盗窃罪既遂标准
司法实践采“失控+控制说”:即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该财物时为既遂。
示例1:入户盗窃将财物带离房屋,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完成占有→既遂;
示例2:商店盗窃中将商品藏入随身包袋并离开柜台,脱离店员监管范围→既遂;
示例3: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未实际控制财物→未遂。
若仅实施窃取行为但未控制财物(如盗窃未遂),仍成立盗窃罪,但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为盗窃罪成立及既遂的核心认定标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综合判断。
三、盗窃罪成立标准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二、客观要件
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各省可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如发达地区可上浮至5000元);
2.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不计单次金额);
3.入户盗窃: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如住宅、封闭院落)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管制刀具、枪支等国家禁止器械,或为犯罪携带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器械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手机、钱包)。
三、主体要件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永久占为己有或转移给第三人)。
以上是盗窃罪成立的法定标准,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在探讨盗窃罪成立及既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盗窃罪的量刑与盗窃金额密切相关,不同的金额区间对应着不同的刑罚标准。另外,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虽然判定标准与既遂有所不同,但同样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罚。这些额外的法律知识对于全面理解盗窃罪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涉及盗窃罪的相关问题,或者对盗窃罪的判定、量刑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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