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聚焦
李鉴春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详情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是李鉴春律师的典型成功案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业辩护过程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