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82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至今已逾十载。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其代表性案例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通过专业辩护,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聚焦

李鉴春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详情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是李鉴春律师的典型成功案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业辩护过程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