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代理寻衅滋事罪案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代理寻衅滋事罪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038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还代理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并使其获得缓刑。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代理寻衅滋事罪案

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有丰富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案件代理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他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蓝xx等人的行为具有“无事生非”的特点,其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争强好胜,殴打行为随意且具有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等。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