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孔伟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177255,自2015年开始在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其所在律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孔伟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孔伟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2022年5月初,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2024年,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2024年12月2027年12月,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
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2023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过网络先后二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同年8月11日告知李XX,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孔伟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李XX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异议,同时指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辩护人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故意杀人案辩护
王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2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曲阜市的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发送信息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门口二人发生争执,王X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曲阜市XXX派出所投案。
孔伟作为王X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情节:王X系主动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王X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