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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工纠纷,律师省高院再审为企业减损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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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84人看过
导读: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百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曾代理一起建工纠纷,通过省高院两次再审,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
代理建工纠纷,律师省高院再审为企业减损千万

一、执业概况:多领域开花的律师新星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占比约5%)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擅长房产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领域。

二、建工纠纷:复杂案件引发再审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争议焦点逐一明晰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并支持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成功减损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

五、专业担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面对复杂的工程纠纷,鲁世超律师不辞辛苦,不畏艰难,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还通过再审途径,在河南省高院两次再审过程中依法为企业减损一千余万元,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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