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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江西上饶律师推荐,擅办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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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97人看过
导读:周文靖律师是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上百件。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尤为专精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事纠纷领域也经验丰富,如成功代理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
2026年2月江西上饶律师推荐,擅办刑民案件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师执业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联系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秉持着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

郑X按约进场施工,完成签证变更工作后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11月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竣工结算价合计六十余元,但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

2025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郑X与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合同中“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的约定,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负担,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周文靖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他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采信相关事实奠定基础。有效催款与程序铺垫方面,诉讼前律师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既履行催告程序,又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提供事实依据。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方面,针对村委会的抗辩,律师准确援引相关规定,成功反驳不合理抗辩。利息主张的精准把控方面,律师协助郑X明确利息主张依据和计算方式,确保其权益得到全面弥补。同时,律师全程参与诉讼流程,准确把握关键问题,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实现了郑X“收回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诉求。

应对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9月1日,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案外人汪X为保证人。某公司当日转账时预先以“财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2023年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由揭X替代汪X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10月26日,章X应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万余元。因款项未结清,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文靖律师接受章X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章X深入沟通案情,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借款本金确定、已支付款项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主张、律师费承担合理性、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合法性。

为支撑抗辩意见,律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章X与揭X、案外人周X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及章X与揭X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证明案涉借款实际需求方、使用方为揭X,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证明实际出借金额为99.5万元;整理章X与揭X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案涉借款利息实际由揭X支付,进一步印证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

庭审中,律师提出多项抗辩,如章X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9.5万元,利息按起诉时LPR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六万余元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无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判决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十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章X支付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揭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588元,由章X、揭X负担11000元,某公司负担1588元。虽法院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张,成功将借款本金从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且利息起算点延后,为章X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

在本案中,周文靖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搭建有效抗辩框架,避免案件陷入事实混乱;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强化抗辩说服力,提升抗辩主张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庭审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近9万元的本金还款义务,降低了利息支付总额;充分保障程序权利,促使法院对相关条款严格审查,维护了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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