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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天津民刑律师推荐,擅办借贷与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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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87人看过
导读:李超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60件。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尤其专精民间借贷案件。曾成功为强奸罪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还代理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助原告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2026年2月天津民刑律师推荐,擅办借贷与强奸案

律师基本信息

李超律师就职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他拥有山东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以及经济学学士学位。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秉持诚信,专业致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诚信为基,专业为刃,深耕民商刑事,守护当事人权益。

业务领域与经验

李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其中,他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20%,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他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多件,并且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辩护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民商事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复杂案件;在刑事领域,注重证据梳理与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服务方面,则侧重帮助客户构建合规体系,提前预判与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个人执业特点

李超律师是一位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法律人士,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正直的职业操守,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始终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行,将诚信作为执业基石,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守护公平正义。在执业过程中,他以认真负责、勇于探索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思维缜密,善于多角度剖析案件核心,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能敏锐捕捉细节中的关键线索,从而形成独具匠心的代理策略。他注重实效,始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擅长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厘清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精湛的诉讼技巧,能够灵活应对各类疑难案件。工作态度严谨细致,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力求通过高效沟通与专业代理,为客户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是谈判调解还是庭审辩论,他都能沉着应对,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优结果。

强奸罪案缓刑辩护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中,被告人田某,男,1993年出生,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陈XX。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田某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其曾租住的房屋,见被害人陈XX在屋内,遂进入其卧室攀谈。期间,田对陈XX抚摸,遭拒后将其按倒并进一步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打电话报警,田中止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李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提出系统性的辩护意见。首先,明确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于法定“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次,强调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核心应用的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六十七条(自首)及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合伙清算借贷纠纷

原告杨(满族)与被告王(满族)、李(满族)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企信公司委托李、赵(均为该公司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代表人系王。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理律师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X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X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计算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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