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深耕法律领域多年
潘登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开始执业,他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达100件,在杭州法律界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二、案件背景:货款纠纷引发诉讼
上海XX公司(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中XXX)于2013年6月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尚有余款未支付。2015年2月4日,环保XX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法院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三、庭审交锋: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环保XX要求中XXX支付剩余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中XXX辩称,根据对账单显示所欠货款金额为238520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和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3600元,且认为环保XX产品有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未付款。中XXX在反诉中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四、潘登律师专业应对:深入分析案件
潘登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深入分析案件。对于中XXX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指出合同约定中XXX需抽样检测并在24小时内通知环保XX,但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过异议,且无法证明环保XX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强调中XXX逾期支付货款违约在先。
五、法院判决:支持环保XX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环保XX已按约供货,中XXX应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环保XX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抗辩不能成立,反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人民币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