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开端
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踏上法律之路起,她便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开始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她服务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1067,联系地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58号宁波商会国贸中心A座36楼。她坚持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根基,以高度的责任心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专注领域服务
朱秀芳律师专注于多个法律领域。在劳动法领域,她专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认定与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企业裁员合规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凭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她既能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也能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与风险防控。在民商事合同领域,她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履约风险管控、违约纠纷诉讼等,注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与交易安全。在婚姻家事领域,她以专业、理性的态度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继承等事务,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情感支持与人文关怀。
专业办案方法
朱秀芳律师认为每个案件的成功都源于对细节的严格把控与对策略的审慎规划。在办案过程中,她坚持全面梳理案情,深入分析证据,精确识别法律争议焦点。她会根据案件性质与客户需求,量身定制策略,选择最优解决路径,包括谈判、调解、仲裁与诉讼。并且全程高效推进案件,注重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透明,流程顺畅。
典型案件处理
在某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系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朱秀芳律师与陈红燕律师作为缪X某的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案。某建设公司因不服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后,朱秀芳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她们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三大解除事由,朱秀芳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看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事由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团队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明晰维权方向,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以“驳斥解除事由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为核心维权思路,为胜诉奠定基础。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收集反驳证据,削弱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专业庭审抗辩,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驳斥公司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案件结束后,朱秀芳律师还向当事人总结核心要点,给出针对性法律提示,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思路,也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审慎。她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在劳动纠纷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赢得了客户的认可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