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并且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实践经验。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机构与服务信息
俞雯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她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执业证号是1320xxxxxxxxx1113。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领域与专业方向
俞雯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她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尤为专精于此。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其擅长领域具体包括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此外,俞雯律师还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能力证书。
执业理念与职务荣誉
俞雯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俞律师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曾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她还获得过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荣誉。
处理“天价违约金”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房屋,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20%即54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关键办案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法庭审理中,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精准运用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专业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适用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原告争取到了交付商铺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权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