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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山东刑事律师推荐,擅办诈骗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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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32人看过
导读: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起执业,现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在多个律协专业委员会任职。擅长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如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争取到存疑不起诉,某起婚内重婚罪离婚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026年2月山东刑事律师推荐,擅办诈骗大案

个人简介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法学院与林学院完成学业,取得了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其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自2012年以来,她涉足法律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等众多头衔,彰显了其在法律领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职业认可度。她还是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和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些身份不仅说明她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也体现其办案能力获得广泛肯定。

刑事辩护领域的成就

尹艳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口碑显著。她主要钻研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已承办数百起疑难要案。在辩护过程中,她以“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为信念,坚持精细化辩护。

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里,她抓住37天取保关键节点,精准指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结果。此案件中,陈某在十几个涉案嫌疑人里涉案金额排名第二,前期取保申请未获批准,她在某安提请批捕后,申请不予批捕,成功在第37天让陈某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历经两次退补,她凭借对证据的深度分析和反复沟通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中,检察机关最初给出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认为赵某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不懈努力推翻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使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她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减少了朱某的罪名和刑期。一审朱某被判决构成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经她代理二审,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温情关怀

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尹艳华律师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移植到该领域,既能保持专业理性,又充满同理心。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她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梳理案件脉络。

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尹艳华律师不仅清晰划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同时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和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刑事与民事权益。

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在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中,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公诉人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尹艳华律师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康某在前罪缓刑期间又发现涉嫌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她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诉机关起诉并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她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意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机关将其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经她辩护,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最终审判机关判处缓刑。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她依法辩护,法院采纳意见从轻判处。

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她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原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她从证据出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因黄某某处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向某检出具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的意见,经反复沟通,某检接受意见,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黄某某已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另外还有诈骗罪、开设赌场案,最后均成功办理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民事案件代理表现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尹艳华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上诉人王XX、李X因与被上诉人马XX、原审第三人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XX、李X提出案涉车辆已交付、车辆手续未邮寄不影响合同效力、车辆贬值非自身过错等上诉理由。

尹艳华律师方认为,运输费用比预计高出过高,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马XX预期,东滨XX(王XX、李X相关公司)选定物流公司却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应承担责任。且东滨XX未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车辆转移登记所需重要材料,致使车辆无法过户,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滨XX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过错,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规定。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马XX一方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体现出尹艳华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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