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执业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具有明显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有助于他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能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律所职务与社会身份
沈杰律师是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和身份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的专业认可度,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事务的态度,为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丰富的资源。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秉持着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他的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多个方面。在这些领域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重要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在合同纠纷方面,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处理重大经济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经验。在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方面,他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相关措施,有效避免了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此外,他还精于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了精妙平衡。
获得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一荣誉体现了他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方面的深入和专业,也为他在该领域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建设工程剩余工程款纠纷案例
在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而李XX与顾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该案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
沈杰律师作为李XX的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最终,沈杰律师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此案例总结出,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案例
2021年起,被告人苏X与陈X2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2023年陈X2在南通市某区某广场贷款购置公寓,苏X自2024年4月起资助陈X2偿还房贷。2024年8月中旬,苏X发现陈X2与前任陈X1存在亲密接触,陈X2坦白与陈X1约会事实,双方虽发生争执,但苏X因不舍挽留陈X2。此后陈X2返回南通,苏X为挽回感情前往陈X2的公寓暂住。2024年8月28日,经陈X2沟通,苏X与陈X1约定在陈X2公寓协商三人情感纠纷,陈X1到场后与陈X2的亲密互动引发苏X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当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诉讼过程中,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庭审中苏X自愿认罪,沈杰律师等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苏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陈X2、陈X1制服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持刀劈砍的起因、过程及结果,虽对部分细节记忆不清,但不影响坦白认定,可从轻处罚;苏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苏X亲属代为赔偿陈X118.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沈杰律师在该案中,通过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沈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是南通地区值得推荐的优秀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