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概述
杨权法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27344,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服务于常州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执业至今,杨权法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着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
2023年,杨权法律师代理了一起由王XX诉江苏XX公司的工资、赔偿金争议仲裁案。该案由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江苏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X,杨权法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得以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委决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的成功协商解决,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参与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杨权法律师参与了潘XX诉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及第三人紫金X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件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苏0412民初629号。原告潘XX委托了蒋XX和杨权法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某镇某路某村十字路口,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潘XX无责任。
经潘XX申请,法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评定潘XX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右侧共计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同时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事发后,XX公司、紫金XX公司和常州XX公司分别向原告垫付了一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认定书,确定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支付给潘XX、紫金XX公司和常州市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并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也按规定进行了分担。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参与度和专业能力,为案件的公正处理贡献了力量。
杨权法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常州地区的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