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起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他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不仅是一名专职律师,还拥有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累计办案计量达三百件,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亲办案件,富有责任感。他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即先办案后收费,能为经济存在一定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契机,同时也体现了他对自身业务能力的自信。
建工合同纠纷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对簿公堂。2021年4月23日,李XX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参与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该工程由XX部队中标给中铁X局,之后中铁X局分包给何X和李XX。李XX施工完毕后与何X进行了对账并确认款项,但款项迟迟未付。何X虽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欠款,但称工程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最终认定,何X与无施工资质的李XX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李XX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因案涉合同双方为李XX与何X,所以何X需给付工程款。而中铁X局与李XX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最终,李泽宇律师帮助原告在这场纠纷中厘清权利义务,为其争取到应收的劳务款及相应利息。
设备租赁款追讨
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1X年1月2X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仍有部分尾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剩余1XX320元未付。被告认可租赁事实及欠款金额,但称因发包方资金短缺,自己工程款未收到,无力支付尾款,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李泽宇律师接受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赁款项,鉴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竣工时间等情况,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开始计算损失合理,且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李泽宇律师成功帮助原告追回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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