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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优秀律师榜单,擅解多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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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62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方向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她曾成功代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欺诈案,为消费者争取退一赔三;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2026年2月乌鲁木齐优秀律师榜单,擅解多元纠纷

丰富履历与专业素养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独特的职业经历使她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可以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自2023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展现出了出色的业务能力。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还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代理二手汽车欺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问题,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且汽车商未披露车辆曾进行重大维修的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委托人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且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指出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则辩称自己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商提交的《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其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汽车商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检测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汽车商的抗辩主张。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充分采纳。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该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也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追认该付款行为,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这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丁婷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卓越的代理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在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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