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的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广泛的擅长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虽然文档中未详细提及该案件的具体详情,但从结果来看,丁婷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丁婷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提出的抗辩核心包括: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责任。